保标招标 > 湖北招投标网 > 商业智库 > 政策法规 > 7月1日起,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019年5月5日,国务院公布《政府投资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文件正式出台距当初公布“征求意见稿”已经过了9年,堪称“九年磨一剑”。
(2010年,国务院法制办曾公布《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但一直未通过公布。)
该《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第22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明确政府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垫资”,其效力不是部委的通知可比的。
1、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5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发布“关于做好《政府投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
1、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
对政府投资方向、资金筹措、投资方式、决策程序、投资计划、概算控制等方面违反《条例》的内容,一律要统一到上位法的规定上来。
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的,应当予以废止;
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
2、清理范围:与政府投资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都应纳入清理范围。
3、进度要求:
自2019年7月1日之日起,政府投资管理规定与《条例》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相关工作以《条例》规定为准。
国家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于2019年7月1日之前,确定需要清理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单及清理意见;
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修订、废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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