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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及成因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行为及成因;2、投标人失信行为及成因;3、评委失信行为及成因;4、监管部门失信行为及成因。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越来越多,伴之而生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挂靠、伪造业绩、履约失信等违法、违规现象”也随之增多。它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助长了职务犯罪,污染了社会风气,也侵害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失信行为及成因具体体现在:
1、代理机构在接受项目报名时,通过审核潜在投标人的业绩、荣誉、社保缴纳情况等排除异己,为“意中人”中标铺平道路;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私设门槛,量体裁衣,制定倾向性条款;按业主意图,违规劝退或逼退竞争对手;充当业主“代言人”,评标时暗示、诱导评委选定意向中标人。
成因:利益的驱动导致原则和制度不堪一击,哪怕触犯刑律也“在所不惜”。
2、投标人是市场竞争最重要主体之一,择优确定中标人是市场规则,也是项目之必需。一些投标人并非靠诚信、实力和公平竞争来赢得项目,而是通过围标串标、资质招聘、贿赂业主、买通评委等手段谋取中标。中标后追求眼前利益的最大化,将中标项目层层转包、违法分包。
3、评标委员会是依法合规组建的,理应依法、公正履行职责,但一些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了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违反招标规定评标、通过微信群或私下接触投标人、诱导投标人澄清和补正、故意拖延评标时间、以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相“要挟”提高报酬要求等。
成因:少数评委职业道德操守差,另外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评委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4、监管部门选派的监督人员更迭频繁,缺乏应有的行业培训,业务不熟,监督不力,还存在着行业主管部门不愿意进场监督,不严格履职等问题。
成因:就是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的人员太少;“多栽花、少种刺,留得人情好做事”,明哲保身、但求无过心态的人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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