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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所有采购方式都可以组织资格预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一、资格预审程序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由业主组织有关专家人员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也可委托设计单位、咨询公司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有:1)工程项目简介, 2)对投标人的要求,3)各种附表。资格预审文件须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核。
2、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政府指定的报刊、网络发布工程招标信息,刊登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工程规模、工程量、工程分包情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日期、地点和价格,递交资格预审投标文件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3、报送资格预审文件。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报送资格预审文件。
4、评审资格预审文件。由业主负责组织评审小组,包括财务、技术方面的专门人员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完整性、有效性及正确性的资格预审。
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其实质是市场竞争机制与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机结合,其主要特点就是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法制化的管理。政府采购主要以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采购和竞争性谈判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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