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招投标里骗钱的“套路”,你中过几个?

行业资讯 2022-10-25   |  人围观

标签: 招投标 

  对于绝大部分投标人而言,招投标就是个“卖方市场”,众多投标人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去拉关系、找陪标、找专业公司代写标书才能中标,而部分招标方,或者说部分项目招标的负责者,则本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原则,通过钻法律的空子或者干脆通过一些不合法的手段从投标人身上谋取额外利益。

这些招投标里骗钱的“套路”,你中过几个?(图1)

  下面这些在招投标中招标方常见的“套路”,作为投标人,你中过几个?

  1、用招标书赚钱

  招标单位发招标书,投标单位需要招标书就要付给招标单位数千元甚至上万元所谓工本费,中标与否一概不退。

  2、用保证金谋息

  有的地方规定,投标企业要先交工程总造价的10%,作为工程的保证金才能投标。如有多家企业投标,总和成百上千万元。有时,工程因种种原因长期定不下来,保证金一压至少半年多。等确定中标单位后,投标企业向招标企业要回保证金就会被一拖再拖。

  3、招标单位设坎收费

  企业在投标中知道有的招标单位设费用圈套,但为了中标也只得进去,一个项目所花的各种关系费越来越高。有企业反映,关系联络费加上标书效果图,投一个标花上万甚至十万元很普通,投10个标能中一、二个标就算不错了。

  4、押巨额保证金

  以超过30%的巨额保证金要求企业参加投标。如某个仅3000万元造价的工程,要求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交纳10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且拒绝银行保函),如果中标,该项资金转为履约保证金,而该工程的建筑安装造价才3000万元。投标保证金占整个造价的33%多,大大超过了履约保函高限(一般为合同价的10%)。有的招标单位与意向单位设“局子”,用巨额保证金吓退不知内幕的潜在对手。

  5、工程有中介才运作

  投标单位要通过工程中介才能与业主接洽,没有中介运作,就无法获悉有价值的信息,无法准备出评委满意的标书,无法报出接近标底的报价,也就无法中标。而那些神通广大的中介全是与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利益攸关的至亲好友。

  6、订立阴阳合同

  为不违反《合同法》和应付有关部门检查而订的表面合同,称之阳合同。背地里,又按事先约定,让承包商签订了一份真正有约束力的实际合同,将利润较大的部分收回另行分包。签订阳合同的单位如不答应招标单位这种“阴合同”,就无法获得此项工程,承包商只好委曲求全,在操作上钻空子

  7、明招暗定

  招标单位经过资格预审,确定几家投标单位,组织了庞大的考察团对拟参加投标单位进行考察。各投标单位兴师动众,热情接待,花费钱财。而实际上,在考察前招标单位就已经确定了一家意向单位,并根据意向单位的企业特点、获奖情况报价及施工技术方案等要素,为其设置评标程序及评标办法。

  8、串通一气搞排外

  招标单位选定若干投标单位,有当地企业、外地企业和中央企业。如评标办法规定以百分制进行评比,高分中标。在商务标中总包管理费5分,主材下浮率4分,开办费5分。企业各项指标均以几家投标单位的算术平均值为满分。投标结果几家地方企业各项指标非常接近。其中开办费相当接近又高出市场行情数倍的结果列出,总包管理费则为统一数值,那就在主材下浮率上做文章,只以1.5%的微小差距列出。这样,算术平均值自然被这几家地方企业所控制,从而淘汰了其他竞争对手。

  9、肢解项目标段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某项某段作为一个标段来发标。但在投标中,如有两家投标企业各方面的条件相差不大,所运作的关系也都很“硬”。为搞平衡,招标单位就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两个标段发包,两家各中一标,三方皆大欢喜。再是完整项目分几块,有的甚至肢解成十几块,在投标书上随意规定这一部分子项不在本投标范围,那一部分材料不在本招标圈内,而且被肢解的都是利润高的部分。

  10、制造时差达目的

  招标单位以抢时间为名,不顾实际,故意缩短购买标书或投标截止的日期,将购买标书截止的时间安排在公告的次日,使大多数有竞争力的企业无法参与购买。只有那些与业主有关系的企业因事先获得消息,才可以应对自如,不知内情的或因时间不够而放弃或成废标。

  11、透露标底暗箱操纵

  如将一工程标书分几个专业,有多个单项标底。竞标的施工单位中,有A1、A2、A3三家单位竞标并通过内线分别知道了其中的部分单项标底,但不知总标底。开标前一天,招标单位询问三家施工企业报价,三家企业都接近标底报价。然而,开标前招投标管理部门违反招投标程序,为给内定的不接近标底的一家意向单位一次中标机会,问三家施工企业领导报的价是否包含降价的优惠价。A2、A3单位不敢应答。而此时已知总标底的A1单位则大胆应答报价不含优惠价,还可以再降。最后A1单位如愿以偿地中标。

  12、“公开评标”不公开

  在招标过程中,不是在竟标单位报价之后、评委评标前公布经审定的标底,而是在评委评标后宣布中标者时才公布标底。如招标人员当竞标者的面,当众启封报出标价。但各投标单位弄不清楚这是评标前已审定的标底呢,还是在评标过程中已调整过的标底。

  13、评分意向招标单位定,评标办法随意改

  如某工程招标,有一企业据其技术标、商务标及现场答辩的情况都应成为中标单位。但由于它不是招标单位的初衷,就当场不定标。招标单位就让评委搞“封闭评标”,把中标单位换成另外一家。在工程招标中,招标单位已制定了评标定标办法并获批准。但如有些投标单位关系“运作力度大”,招标单位在开标工作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又用修改评标定标办法使其中标。

  14、用招标书拖欠工程款

  招标书注明了工程完工30%--50%即开始付款,实际情况是施工方完成30%也很难向甲方要到钱。有的在工程完工后也难要到工程款。

  招标方的这些做法,既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又坑害了招标企业和投标企业的利益,随着近些年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电子化招投标带来的改变,有很多“套路”已经没有了用武之地。

  时代在前进,招投标也在不断变革,相信招投标行业会越来越正规,让我们少一些“套路”,多一些真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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